机动车连环追尾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机动车连环追尾,是指在同一道路上,多辆机动车因前方车辆突然减速、变道或其他原因,后方车辆依次碰撞形成的连续事故。这类事故常见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车流量大、车速快的路段,责任划分往往比“两车追尾”更复杂。
网友咨询:
机动车连环追尾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律师解答:
机动车连环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核心依据是各方车辆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若所有前车均正常行驶(如未违规变道、未突然急刹、刹车灯正常),仅因后车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导致 “后车撞前车” 并引发连环事故,各后车需对自己的追尾行为负责。
若中间车存在违规行为(如变道不打转向灯、违规停车、突然急刹且无合理理由),先被后车追尾,又因惯性追尾前车,此时中间车需对“追尾前车”负责,同时后车需对“追尾中间车”负责。若中间车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后车无法避让(如突然变道挡在后车前方),则中间车还需对“后车追尾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若最前方车辆存在明显违规(如低速行驶低于车道最低限速、刹车灯损坏未维修、违规变道影响后车),导致后方多车连环追尾,前车需对整个事故承担责任,后车需对各自的追尾行为承担剩余责任。
律师补充: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