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开车门是司机乘客上下车必然会做的一个动作,但如果不够小心,很可能就会上演“开门杀”酿成事故。所谓“开门杀”,就是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开门时,因未仔细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致使过往的行人或车辆躲避不及,与之发生碰撞,进而造成人员受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网友咨询:

  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1、开门乘客。根据法律规定,乘客下车时负有“安全观察义务”,需通过后视镜、下车前观察车外情况,确认无行人、非机动车靠近后再开门。若乘客未履行该义务直接开门,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2、驾驶人。就驾驶人而言要看其是否违章停车,有无提醒乘车人员尽到观察义务。若驾驶人违规停车(如停在非机动车道)、未提醒乘客,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如车门故障自动弹开),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3、受害者。如果事故中受害者自身存在过错,也会影响责任的判定。比如,车门已经完全打开,而过路的非机动车、行人因自身分心或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如非机动车超速行驶、行人低头看手机等,导致碰撞事故发生,那么受害者也需视情况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