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如何理解挪用资金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挪用资金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律师解答: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同时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却并非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键看行为是否与行为人的“职务身份、职责范围”直接相关。具体包括:

  1、主管职务。如公司经理、部门总监等,有权审批、调配单位资金(如决定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

  2、管理职务。比如会计、出纳,负责保管公司账户、U盾、财务章,或管理应收账款、备用金。

  3、经手便利。如出纳(直接保管现金、银行账户)、业务人员(按约定回收并暂管货款)等,直接接触并临时控制资金。

  律师补充: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归还时间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归还挪用的资金,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反,如果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即使数额未达到 “数额巨大”,也可能被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