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跑“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随着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网约车已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友咨询:
私家车跑“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律师解答: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保障范围不区分车辆是否营运,只要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免赔情形(如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就需在责任限额内赔付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商业险(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遵循 "合同约定优先" 原则。私家车投保时,保险合同通常约定车辆用途为 "家庭自用" 或 "非营运",而网约车属于 "营运" 范畴。营运车辆使用频率更高、路线更复杂,事故风险显著高于非营运车辆,若车主将车辆转为营运,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通知的,保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的事故可拒赔商业险。若车主在从事网约车服务前,已向保险公司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从 "非营运" 变更为 "营运",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应保费(营运车辆保费通常高于非营运),则事故后保险公司需按商业险合同约定正常赔付。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