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管好车钥匙,车辆被他人开走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网友咨询:
未保管好车钥匙,车辆被他人开走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律师解答:
1、若车主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吸毒,或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仍因保管不当(如主动将钥匙交给对方、明知对方可能擅自开车却随意放钥匙)导致车辆被开走,车主的过失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承担部分或连带赔偿责任。擅自驾驶人是事故直接责任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通常为70%以上)。若存在过错,车主按过错程度承担比例责任(通常为10%-30%)。
2、若车主已尽到基本保管义务(如锁车后将钥匙放在口袋,但因口袋破损钥匙掉落),或开走者通过盗窃、撬锁等非法手段获取钥匙(如小偷砸车窗偷钥匙开车),车主的过失程度极低,且开走者的非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此时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