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到底是不是保险
在机动车风险保障领域,除了大家熟知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机动车辆安全统筹”这一概念近年来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一些运输企业或机构以“统筹”名义推出相关服务,宣称能为车辆提供事故赔偿等保障,不少车主对此产生疑问:这种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到底是不是保险?
网友咨询: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到底是不是保险?
律师解答: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非保险,而是一种行业内的风险互助机制。机动车安全统筹是指车主在驾驶的过程中,因为事故造成车辆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统筹公司应当依照统筹合同予以赔偿。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通常由运输企业、行业协会或专门的统筹公司发起,组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一定费用,建立统筹基金,当参与统筹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统筹基金按约定对损失进行补偿。其核心是通过成员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为运输行业车辆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实践中,部分统筹机构为吸引客户,常以 “保费低”“理赔快” 为噱头,甚至模糊宣传自己与保险 “功能类似”,但近年来因统筹机构无力赔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车主在选择风险保障方式时需注意: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本质是互助性质的风险分担,不能替代保险。
律师补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