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预约合同需要具备哪些要素

  实践中,很多交易特别是重大交易并非一蹴而就,在订立正式合同之前,当事人往往会通过签订预约合同的形式,暂时将交易的意愿或模式固定下来。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时间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

  网友咨询:

  预约合同需要具备哪些要素?

  律师解答:

  预约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一份有效的预约合同,通常需具备以下关键要素:

  1、要有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要清晰表明双方有在未来某个确定时间节点或时间段内,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的意愿。

  2、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预约合同要明确指向未来签订本约的双方当事人,主体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关键信息,以便精准确定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3、对将来本约合同的标的要有大致确定。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在预约合同中虽不必像本约那样精确详尽,但要让双方对未来交易的对象有基本清晰的认知。

  4、适当明确一些基本交易条件。比如,在设备采购预约合同中,约定大致的价格区间、交付方式意向等,能让双方对未来交易有更明确预期。

  5、约定一旦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或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无法订立,就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