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形式投保时,保险人应如何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网友咨询:
网络形式投保时,保险人应如何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律师解答:
互联网投保是指消费者可以利用保险网络平台完成很多保险业务,例如产品选择、填写投保单、支付保费以及理赔查询等。在网络形式投保时,保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1.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重要条款等,使用特殊的字体(如加黑、加粗、变色)、符号(如下划线、星号)或其他明显标志进行标注,使其在页面上能够明显地区别于其他普通条款内容。
2.将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以单独页面逐项展示,避免与其他过多的信息混杂在一起,防止投保人在阅读时遗漏或混淆。
3.设置强制阅读的环节,要求投保人点击链接或者滑动整个页面自行浏览相关条款内容,并保证一定的最低阅读时长。
4.制作专门的讲解视频,由专业人员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或者提供音频播放功能,让投保人在浏览页面的同时可以听取条款的解释说明。
5.妥善保存投保人阅读条款、确认操作等相关记录。
律师补充: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