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电影票“不退不改”,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在数字化时代,网购电影票已成为大众观影前的常规操作。然而,买了电影票,因各种突发状况无法按时观影,或是不小心选错了场次,想要退改签却被无情拒绝,这种经历让许多消费者感到憋屈又无奈。
网友咨询:
在购票平台买了电影票后临时有事,联系客服被告知“不退不改”,这种规定合法吗?我该怎么要回票款?
律师解答: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目前各地各影院对于电影票退改签的规定,通常由影院方和平台方协商决定,影院有较大自主权。影院单方面设定 “不退不改” 的条款,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律师补充: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进行维权投诉时,消费者需要带好可以证明自己在消费时遇到“霸王条款”以及个人消费时的收据等相关证据,用证据说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