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冷暴力”,算家庭暴力吗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网友咨询:
老公每次吵架后就当我是空气,几个月不和我说话,这种冷暴力算不算家暴?我能因为这个申请离婚吗?
律师解答:
符合特定条件的冷暴力构成法律认可的家庭暴力,可作为离婚法定事由。
家庭冷暴力通常表现为,夫妻产生矛盾时,一方对另一方表现出冷漠、轻视、放任或疏远。长期处于冷暴力环境下,受害者会感到孤独、无助,产生严重的心理压力,进而可能引发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当遭遇冷暴力时,受害者要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一方长时间不回复另一方消息的记录、日常的通话记录、去医院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其次,可向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妇联等组织反映情况,这些组织能帮忙调解,缓解家庭矛盾;再者,受害者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裁定禁止施暴者继续实施冷暴力;夫妻一方冷暴力可以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离婚,并可依据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