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后一方带孩子去外地,探望权应如何行使

  一、离婚后一方带孩子去外地,探望权应如何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权利基于父母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产生,是法定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被剥夺或限制。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带子女前往外地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探望权不受地理距离影响而消灭。双方应优先就变更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进行平等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非直接抚养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整探望权行使方案。直接抚养方不得以迁居外地为由单方拒绝、阻碍、限制对方行使探望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至面临抚养权变更的风险。

  二、子女迁居外地后,法院通常会如何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核心准则,也是法院调整探望权行使方式的根本依据。

  子女迁居外地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 “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保障亲子关系正常维系、兼顾行使可行性” 为基本原则,法院通常会优先采用 “寒暑假集中线下探望 + 常态化线上沟通” 的组合模式,结合子女的年龄、学业安排、两地居住距离、双方时间与经济成本、8 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等因素综合判定,不会机械沿用原本地生活时的探望方案。

  三、对方带孩子去外地后拒不配合探望,当事人有哪些合法维权途径

  首先,协商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程序,双方可就探望方案自行沟通,也可向子女居住地的居委会、妇联、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第三方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其次,若协商、调解不成,若双方此前无生效的探望权裁判文书,非抚养方可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或子女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地点;若已有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对探望权作出明确约定,非抚养方可直接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最后,若直接抚养方长期拒不配合探望,导致子女与非抚养方亲子关系断裂,符合法定变更抚养权情形的,非抚养方可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将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