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一经签订便应严格履行,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然而,当合同成立后出现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法律提供了救济途径。
网友咨询:
如何准确理解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
律师解答:
情势变更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基础条件”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赖的客观情况,如价格、政策、交易环境等,变化需达到“根本性动摇合同目的”的程度。
2、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若变化发生在合同订立前,视为当事人已预见并接受该风险;若履行完毕后发生变化,合同目的已实现,无适用余地。
3、变化不可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不可预见”以订立合同时普通人的合理预期为标准,专业主体需承担更高预见义务。商业风险是市场固有、可预见、可控制的风险(如股票涨跌),而情势变更是异常、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4、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法院会结合合同风险分配约定、双方过错、损失程度等综合判断。
律师补充: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先与对方重新协商,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可能的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优先维持合同关系,通过变更合同内容消除不公平现象,如调整价款、履行期限等。只有在变更仍无法消除不公平时,才会考虑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