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内家电损坏的由谁负责维修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出租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租赁房屋的时候,出租人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网友咨询:
出租房屋内家电损坏的由谁负责维修?
律师解答:
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家电维修的责任承担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房东负责维修,那么家电损坏时应由房东负责维修;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客负责维修,则应由租客负责。但需注意,若合同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家电损坏均由租客维修”,该约定可能因“免除房东法定基本义务” 被认定为无效。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家电因“自然损耗”损坏的,由房东负责维修。在租赁关系中,房东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家电)负有法定的维修义务,这是租赁合同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房东将房屋出租获取收益,自然应当保证房屋及设施处于适租状态。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租客发现家电故障后不及时通知房东得,可能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家电因租客的过错造成的,比如租客使用不当、故意损坏或者未按说明书正确操作等,这种情况下则由租客负责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
律师补充: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