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中约定“租客在租赁期间发生意外,房东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租房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双方都要受其约束,根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网友咨询:
租房合同中约定“租客在租赁期间发生意外,房东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租房合同中“租客发生意外房东概不负责”的条款通常是房东或中介预先拟定的,重复用于多份合同,未与租客协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根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房东)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比如加粗、下划线、口头提醒)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内容。如果房东没做提示,比如条款用小字印在合同角落,或者根本没提,租客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房东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免除。房东须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房东要保证房子的设施(比如地板、热水器、电路)是安全的,不会对租客造成伤害。如果房子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地板松动、电线老化),房东没维修,就算有“免责条款”,也需为租客的意外买单。
律师补充: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