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签订的合同是否会构成“显失公平”法院如何认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咨询:

  签订的合同是否会构成“显失公平”法院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显失公平”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弱势,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情形。构成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之行为;二是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三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作出是利用危困或弱势之行为的结果;四是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

  签署合同时,若对方提出“格式条款”,务必要求其逐条解释,尤其注意“违约金”、“责任免除”等关键条款。若因“急用”、“弱势”被迫签署合同,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证明“非自愿”或“被误导”,以便将来维权。若涉及消费者权益,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律师补充: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