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违反限购政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主基调。为了贯彻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全国诸多大城市都出台过或者还正在实施一些限购的政策。这些政策虽属行政手段,却直接影响购房者的交易安全。

  网友咨询:

  违反限购政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违反限购政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但可能无法实际履行。

  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限购政策具有临时性、区域性的特点,近年来多地政策已逐步放宽甚至取消。这类政策不宜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即便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由于受限购政策的影响确实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若购房者明知自己不符合限购资格仍签约(如伪造社保记录、隐瞒婚姻状况),则属于“故意违约”,需承担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卖家损失的责任。若因中介虚假承诺(如“包过审”)导致签约,中介可能构成欺诈,购房者可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若限购政策突然收紧,导致原本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失去资格,则属于“情势变更”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政策变化构成情势变更的法定条件:

  1、不可预见性‌:政策发布在合同签订后,且非行业常规调控(如突发疫情防控、碳达峰关停令);

  2、非商业风险‌:政策调整超出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测(如教培行业“双减”文件);

  3、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利益损失超过合同预期收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