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没有约束力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围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争议尤为突出。所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以建设单位身份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用于规范房屋交付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期间的物业管理事宜。

  网友咨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没有约束力?

  律师解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业主并未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过程,但这并不影响合同对业主产生效力。

  在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作为小区的原始权利人,为了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和物业的保值增值,有权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实际上是承接了建设单位在小区内的相关权利义务,其中就包括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业主若对前期物业不满,完全可在签约前提出异议或放弃购房。

  律师补充:

  前期物业合同是一个过渡性合同,当入住的业主越来越多,年限或者入住比例达到法定要求后,业主们就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另行选聘物业公司,或者对前物业公司进行续聘。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