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双方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商务洽谈的重要工具。小到日常生活用品采购,大到建材、设备等大宗商品交易,许多买卖双方仅通过微信沟通约定交易细节,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网友咨询: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双方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律师解答:
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不仅限于纸质合同,还包括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微信聊天记录正属于此类“数据电文”,只要内容完整、真实、可追溯,就具备成为合同证据的法律基础。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看 “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合意与履约行为”。若微信聊天记录能完整体现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且能与其他履约证据(如发货单、物流记录)相互印证,通常可以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但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模糊不清,关键交易条款缺失,或者无法确定聊天对方的真实身份,那么仅依靠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就难以认定买卖合同的存在。
律师补充:
在诉讼中,证据就是根本,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无法提供的,则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需要将语音转换为文字,然后截图打印,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视频的,需要提前将视频刻录到光盘中提交给法官,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