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网友咨询: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律师解答: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的特殊需求订立的,比如定制一幅带有个人独特风格的画作,或是打造一辆具有特殊功能的汽车。若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因自身需求变化,如喜好改变、业务方向调整等,不再需要原本定制的工作成果,却仍要受合同约束,强制要求承揽人继续完成工作,不仅违背定作人的意愿,还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法律赋予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的任意解除权,让定作人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投入。
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其目的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定作人放弃任意解除权,该约定也可能被认定无效。不过,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进行具体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补充: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时,明知该工作存在高度危险,却没有向承揽人作出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导致承揽人因不知情而受伤,那么定作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定作人不合理地干预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作出错误或不安全的指示,从而导致承揽人受伤,定作人也需担责。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选择了没有相应资质或经验的承揽人来完成工作,致使承揽人在工作中因能力不足或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而受伤,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