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何规定

  房屋买卖是日常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买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全面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维护买方的知情权,法律要求房屋出卖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承担如实披露与房屋相关重要信息的义务。

  网友咨询: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是明确且广泛的,主要涵盖与房屋本身状况、权利状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

  房屋本身状况包括屋的产权信息,包括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以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是否清晰无争议。同时,房屋的实际面积、户型结构、建筑年代等物理属性信息也不容隐瞒。卖方应披露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居住权等可能影响买方实际入住或处分房屋的权利设置。关于房屋是否为 “凶宅” 这类特殊信息,虽在法律条文里未明确界定,但从大众认知和司法实践来看,若房屋内曾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由于公众普遍对此存在避讳心理,该信息极有可能影响房屋价值及买方的购房意愿。所以,在多数情况下,卖方对此类信息负有披露义务。

  律师补充:

  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贯穿于整个合同订立过程,其核心是确保买方在充分了解房屋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购买决定。若在合同订立阶段,卖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被撤销,给买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买方为购房所支付的看房费用、中介费用等。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卖方未如实披露信息,构成违约的,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