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在离婚诉讼中,确定一方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关重要。若在诉讼前已通过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判决宣告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可直接认定该事实。若在离婚诉讼中才发现一方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特别程序宣告,法院通常会中止离婚诉讼程序,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先申请启动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待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后,再恢复离婚纠纷的审理。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需明确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需由除配偶外的其他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些近亲属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若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法院将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先进行监护权变更的特别程序,待新的监护人确定后,再由新监护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补充: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