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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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律师解答:
1、串通投标罪的主体限于投标人、招标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行为人不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或招标人,如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普通工作人员,且未实际参与串通投标行为,或招标代理机构仅为中介,未实际控制招标流程,可主张不构成犯罪主体。
2、对于中标金额较小、未实际履行合同,或串通行为属临时起意、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况,可主张行为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3、受单位指派参与且作用较小可主张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若能证明其他投标人自愿陪标且无实际损失,或招标方与投标方存在真实合作意向,未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也可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律师补充:
串通投标常见于建设工程、设备采购等项目中,行为人为了获得中标,采取“围标、陪标”等串标方式,排除其他竞标人中标的机会。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