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在生活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老话,常常被用来否定出嫁女儿的继承权,不少家庭在父母去世后,会以“女儿已经出嫁、是外人”为由,将其排除在遗产分配之外,甚至出现儿子独占遗产、女儿维权无门的情况。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完全违背法律规定。
一、嫁出去的女儿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我国《民法典》明确确立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这是贯穿继承编的核心精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重男轻女”的陋习,明确了无论性别如何,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歧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定继承顺序,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未对“出嫁女儿”作出任何排除性规定。这意味着,出嫁只是女儿的婚姻状态变化,并不会改变其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也不会因此丧失法定继承权。
实践中,任何以“女儿出嫁”“已嫁入他家”为由,拒绝让女儿继承遗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女儿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女儿出嫁后没尽赡养义务,还能继承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未尽赡养义务”并非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而是影响遗产分配份额的重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若女儿有能力、有条件尽赡养义务,却故意拒绝赡养,甚至遗弃、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将丧失继承权。
三、父母立遗嘱把遗产都给儿子,出嫁女儿就没继承权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遗嘱自由权。但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意味着,若出嫁女儿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如身患重病、残疾无收入、未成年等),父母即使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给儿子,该遗嘱中剥夺女儿必要遗产份额的部分也属于无效,女儿有权主张继承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