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有效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经济的重要基础,其核心特征是 “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独处分。而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第三人的情况。

  网友咨询: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受损方有权请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来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从公序良俗角度分析,一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本身违背社会道德,擅自赠与财产的行为更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维系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此类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直接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如果原物已转让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补偿。

  律师补充:

  受损方起诉时需准备以下证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如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银行流水(证明财产为婚后所得)、房产证或购车合同(证明财产购买于婚后)等;“赠与行为”的证明,如转账记录、微信 / 支付宝转账截图、购物凭证、房产过户记录等;“不正当关系”的辅助证明,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