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病致生活困难,离婚时能否主张经济帮助
婚姻关系的结束,往往伴随着诸多复杂问题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离婚不仅意味着情感纽带的断裂,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实际事务的处理。
网友咨询:
一方患病致生活困难,离婚时能否主张经济帮助?
律师解答:
一方患病致生活困难,离婚时有权主张经济帮助。
以下情形视为“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存款、个人物品)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比如分割的房子、车子),无法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劳动能力,医疗开支超出自身承受能力;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来源,且缺乏其他经济支持。
“有负担能力”指对方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财产,能在不影响自己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提供适当帮助。即使一方符合“生活困难”,若另一方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法院也不会强制要求给予帮助。“有负担能力”的判断需结合以下因素:实际收入与财产状况;家庭负担(如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年迈父母需赡养,必要开支的具体数额);帮助后的生活影响等。
律师补充:
离婚损害赔偿是针对“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如重婚、家暴、出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需以过错为前提;而经济帮助与过错无关,仅基于“生活困难”与“负担能力”,即使双方均无过错,患病致困方仍可主张。主张经济帮助的患病方需提供以下证据: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病情需长期治疗、开支较大;失业证明、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无稳定收入、存款不足;对方的工资条、房产登记信息、存款证明,证明其有可支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