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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订立才有效

  在日常法律事务中,遗嘱的订立方式多样,口头遗嘱因简便性在特殊情形下常被采用,但它的生效条件极为严苛,只有在满足特定要求时,口头遗嘱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订立才有效?

  律师解答:

  有效的口头遗嘱需满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所谓危急情况,其实非常好理解,那就是立遗嘱人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且现场根本没有客观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万不得已只能口头留下遗嘱。当遗嘱人因突发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溢血等,生命体征急剧下降,处于弥留之际,随时可能离世,且无法通过书写、录音录像等常规方式订立遗嘱时,此时作出的口头遗嘱有可能被认定有效。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是口头遗嘱的程序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3、遗嘱人订立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需用“明确、具体的语言”表述遗产分配。若遗嘱人在危急时意识模糊、无法准确表达(如昏迷中呢喃、说话颠三倒四),即使有见证人,口头遗嘱也无效。

  4、遗嘱内容需“合法”。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如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全部作为遗产),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如完全不给未成年孙子女留遗产)。

  律师补充: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遗嘱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