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后对方阻止探望子女的怎么办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子女见面、交流、共同生活的权利。它是《民法典》规定的亲权延伸,核心目的是保障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联系,避免因父母离婚导致子女情感缺失。

  网友咨询:

  离婚后对方阻止探望子女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

  1、优先尝试协商沟通。建议先与对方心平气和地沟通,明确告知探望权是法定权利,阻止探望不仅会伤害亲子感情,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可主动调整探望时间、方式。若双方有共同的亲友,也可邀请其出面劝解,化解矛盾。

  2、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介入调解。这些机构会安排专业调解员介入,从法律规定、子女成长需求等角度梳理双方诉求,帮助制定合理的探望方案。

  3、若上述方式均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提交离婚协议、判决书、对方阻止探望的证据。法院审理时,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结合子女年龄、生活习惯、双方实际情况,明确探望的时间、频率、方式,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视权。原告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如果对方仍然不配合履行探视义务的话,原告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履行的一方采取训诫、罚款,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律师补充: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