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网友咨询:
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解答:
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并非绝对没有继承权,但会根据具体情况 “少分或不分” 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便存在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只要未达到 “丧失继承权” 的严重程度,仍享有继承权。但分配遗产时,法院会考量 “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对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判决其少分遗产;对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判决其多分遗产。若子女确实因自身残疾、重病、失业等客观原因,无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也无精力照料老人(如自身需长期住院治疗),并非主观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会综合考量其实际情况,一般不会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律师补充: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