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网友咨询:
遭遇家暴,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解答: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应当准备: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申请书需载明双方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列明遭受暴力或现实危险的详细事实及具体请求(如禁止施暴、禁止骚扰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复印件。证明暴力行为或现实危险: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病历资料等;威胁短信、通话录音、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等。
家暴的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现实中,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自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律师补充: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