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还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收养关系构建起特殊的家庭纽带,承载着爱与责任。但世事难料,部分收养关系可能走向终结。
网友咨询: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还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律师解答:
答案并非绝对,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收养关系是基于法律行为创设的拟制血亲关系,一旦该关系解除,原本因收养产生的权利义务基础不复存在。在多数情况下,养子女对养父母便不再负有如同收养关系存续期间那样的法定赡养义务。然而,法律的制定秉持公平正义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原则,存在特殊情形。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律师补充: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