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核心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达到法定的数额、人数、损失后果或情节标准,扰乱金融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数额、存款人数、经济损失金额如何依法计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量。存款人数以累计的不同集资参与人数量计算,行为人在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同时,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亲友及内部人员的数量与资金数额一并计入案件总额。直接经济损失仅计算集资参与人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不包括约定利息、预期收益、维权支出等间接损失。对于非法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大部分资金已清退的,计算损失时可结合退赔情况综合认定。
三、行为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否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并非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对于初犯、偶犯,在立案侦查阶段全额清退资金、未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且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依法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