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的,是否构成拒执罪
一、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的,是否构成拒执罪
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则上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仅在符合法定特殊情形时,才可能以该罪定罪处罚。
拒执罪的核心定罪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且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诉讼开始后、实体裁判生效前,案涉权利义务尚未经司法最终确认,行为人不负有法定执行义务,此时转移财产的行为,通常仅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可由法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满足拒执罪的刑事定罪要件。
当行为人转移的是已被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或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先予执行裁定,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时,可能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准确认定“诉讼开始后”这一时间节点
“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这一时间节点的认定,以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准。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被告收到开庭传票;3.在简易程序中,被告收到口头通知并记录在案。只要被告知晓自己已成为诉讼当事人,诉讼程序即视为开始。
实践中需要注意几个特殊情形:一是公告送达的情况,自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诉讼开始时间从公告期满之日起算;二是被告故意躲避送达的情况,法院采取留置送达等方式后,视为已经送达;三是诉讼过程中追加被告的情况,对于被追加的被告,诉讼开始时间从其收到追加通知时起算。
三、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即便不构成拒执罪,是否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诉讼参与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同时,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追回被转移的财产。若转移的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