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中聚众赌博应如何认定
一、赌博罪中聚众赌博应如何认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第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第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第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法律设定这些具体数额标准,旨在区分一般娱乐活动与违法犯罪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需特别注意:亲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二、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如何区分
两者核心区别在于“场所稳定性”“组织严密性”和“行为人控制力”,具体可概括为三点:1. 场所方面:聚众赌博场所多临时变换(如私人住宅、出租屋轮流使用),不固定;开设赌场则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如专门棋牌室、隐蔽赌场),甚至有移动赌场但仍具备稳定的聚众功能。2. 组织方面:聚众赌博无明确分工,组织者与参赌人员地位平等,多为临时聚合;开设赌场有严密分工(如记账、发牌、望风、收费等),参赌人员需经介绍方可进入。3. 控制力方面:聚众赌博组织者对赌局控制力弱,规则多由参赌人员共同商定;开设赌场组织者处于核心地位,自主确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对赌局有绝对控制力。
三、亲友间聚众打牌,有少量财物输赢,算聚众赌博吗
一般情况下不算,仅属于正常娱乐活动,不构成违法犯罪。但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1. 参与人员均为亲友(如亲属、邻里、好友),无无关人员参与;2. 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以消遣、娱乐为初衷,无抽头渔利、收取回扣等行为;3. 财物输赢数额较小,未达到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法定标准。若超出上述范围,如邀请无关人员参与、抽头渔利、输赢数额巨大,则可能构成聚众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