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构成洗钱罪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在日常金融活动和商业往来中,有些人可能无意中触及了洗钱的法律红线。洗钱罪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重要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洗钱罪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构成洗钱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与洗钱金额大小无必然关联(小额洗钱也可能构罪),具体如下:一是主体条件,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既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洗钱),也包括协助洗钱的第三人(他洗钱);二是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或应知涉案资金、财物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故意实施洗钱行为,过失不构罪;三是客体条件,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查处上游犯罪的正常活动;四是客观条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洗钱行为,即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特定方式转移、转换涉案财物。

  二、上游犯罪未定罪,能否认定洗钱罪

  可以认定。构成洗钱罪,无需以上游犯罪已被定罪为前提,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即使上游犯罪行为人未被定罪(如行为人死亡、在境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具体而言,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指的是有证据证明存在《刑法》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行为,且涉案资金、财物确实是该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无需等待上游犯罪案件审结、行为人被定罪量刑。但需注意,若上游犯罪事实无法查证属实,或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能认定洗钱罪。

  三、过失行为(不知情)能否构成洗钱罪

  不能构成。构成洗钱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或应知涉案资金、财物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故意实施洗钱行为;若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属于过失行为,即使客观上实施了类似洗钱的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需注意,“明知”不仅包括明确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实务中法院会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交易方式、涉案财物情况等综合推定其是否“明知”,如无正当理由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协助转账,可推定其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