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是否都需要劳动能力鉴定
一、发生工伤,是否都需要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发生工伤后,并非所有工伤情形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启动前提,是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若工伤伤情轻微,经规范治疗后完全痊愈,无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影响,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社保经办机构均无异议的,无需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二、哪些情形下,工伤职工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存在以下法定情形的,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是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需要主张伤残等级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二是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超过 12 个月的;三是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四是工伤旧伤复发,需要确认是否仍属工伤范畴及对应待遇的;五是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对职工伤残情况有异议,要求进行鉴定的。
三、工伤职工拒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条款是法律对工伤职工配合鉴定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不仅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其享受持续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的,将直接触发待遇停发的法律后果。
同时,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中,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待遇的,必须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结论为核心证据。若职工拒不配合鉴定,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将无法核定其伤残待遇金额,依法驳回其相关诉讼请求,职工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若用人单位为职工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职工拒不配合鉴定导致无法完成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相关损失也可能由职工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