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包庇罪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包庇罪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只要行为人知道对方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准确知道具体罪名。客观方面要求实施了“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具体包括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等。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值得注意的是,包庇罪以被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根据司法解释,被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影响包庇罪的认定。但如果被包庇的人最终被宣告无罪,包庇行为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二、哪些具体行为构成“作假证明包庇”

  包庇罪的核心行为特征是“作假证明”,这与窝藏罪的“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有本质区别。“作假证明包庇”包括以下四种具体行为:1)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即“顶包”);2)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3)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4)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三、如何认定“明知是犯罪的人”

  认定“明知是犯罪的人”采用实质审查标准,不要求行为人准确知道具体罪名,只要知道对方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司法机关会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包庇人的情况、双方关系、行为表现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1)推定明知原则。如果行为人看到犯罪现场、听到犯罪人亲口承认、看到通缉令等,可以推定其明知。2)实质明知原则。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例如,行为人知道对方实施了盗窃行为,但误认为是抢劫,仍构成“明知”。3)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犯罪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