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转型重组等法定情形下,批量裁减人员的合法用工行为,但必须严格遵循“优先留用”规则,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就业权。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律师解答: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了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主要是考虑到他们通常已经为单位服务了较长的时间,优先留用有利于保持企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劳动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这类员工往往在企业工作年限较长,对企业贡献较大,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考虑到这类员工的家庭负担较重,一旦失业将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裁员时应当给予优先留用的照顾。

  实践中,企业在制定裁员方案时,应当对员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哪些员工属于上述优先留用范围,并在裁员决策中予以充分考虑。若需裁减此类人员,需举证证明其岗位确属冗余且无法调整,否则将被认定违法。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