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关系着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视同工伤是法律针对特殊场景(如突发疾病、抢险救灾)设定的特殊保护规则。

  网友咨询:

  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视同工伤”的突发疾病情形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在办公室办公时突发疾病、在工地作业时突发疾病);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下班途中”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之外的通勤阶段”,即便疾病在途中突发,也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要件,原则上不能视同工伤。

  若职工在下班前已在工作岗位出现不适症状(如头晕、胸痛),因坚持完成工作后下班,途中疾病加重死亡,且有证据证明疾病与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直接相关,法院可能会认定下班途中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要件,支持视同工伤。

  律师补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