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由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在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归属往往是争议焦点。传统“单方抚养、另一方探视”的模式,有时难以满足父母双方“陪伴孩子成长”的需求。近年来,“轮流抚养”逐渐成为解决抚养权争议的方案,这种方式既尊重了父母的抚养意愿,也能让孩子在成长中持续获得双方关爱。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由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轮流抚养需建立在父母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无任何胁迫、欺诈情形。若一方因对方威胁(如“不接受轮流就不让见孩子”)被迫同意,或协议签订后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另一方不能强制要求按协议执行,需通过诉讼重新确定抚养方式。在协议内容上,需明确具体细节以确保可执行性:一是轮流周期,可根据子女年龄确定;二是抚养期间的责任划分,包括日常照料、学费承担、医疗费用分摊等;三是探望与沟通等。若双方已签订书面轮流抚养协议,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协议离婚时)或法院确认(诉讼离婚时),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律师补充:
即便轮流抚养协议生效,出现以下情形时,一方可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方式(改为单方抚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