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隐瞒婚育状况,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就业市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对称是建立公平劳动关系的基础。然而,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可能会在入职时隐瞒一些个人信息,其中婚育信息是较为常见的隐瞒内容。
网友咨询:
入职隐瞒婚育状况,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知情权,但该权利并非无限。知情权的范围应限于与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直接相关的信息,如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等。对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婚育状况、宗教信仰、家庭背景等,劳动者有权拒绝透露。作为个人隐私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直接相关性。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后,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如果是某些特殊岗位,如需要长期驻外且明确要求未婚的岗位,劳动者隐瞒已婚事实导致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则可能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强制孕检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