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是否一定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网友咨询:

  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是否一定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合同后,用人单位并非“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使劳动者主张续签,用人单位可以拒绝。

  律师补充:

  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