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能否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工伤、失业、养老等情形下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职工均有法定缴纳义务。

  网友咨询:

  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能否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仍不能免除工伤赔偿责任,“自愿弃保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而非“可协商选项”。工伤保险的核心作用是 “风险分担”: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后,职工发生工伤时,大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意味着未履行法定责任,风险需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若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职工可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