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合法吗

  “末位淘汰制”是近年来企业广泛应用的一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指用人单位通过定期考核将员工按业绩或能力排名,对排名末位的员工实施调岗、降薪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这一制度源于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对效率的追求,却也因直接关涉劳动者权益,引发劳动争议。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合法吗?

  律师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仅仅因为员工在末位淘汰制中排名靠后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能在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末位淘汰考核机制本身存在“客观上必然有人被淘汰”特性,“末位” 与 “不能胜任工作” 存在本质区别。“末位淘汰”若要合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证明“末位”确实因“不能胜任工作”导致;二是已履行“培训/调岗”的法定程序。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