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哺乳期女员工被降职降薪如何维权

  对于一些初为人母的职场女性来说,孕育新生命在带来喜悦的同时,也会带来困扰。部分职场女性因怀孕、休产假等可能遭遇调岗、降薪甚至被解除劳动合同等现实问题。

  网友咨询:

  哺乳期女员工被降职降薪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也不得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女员工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原岗位(需提供医院证明),公司在保障原薪资待遇的前提下,可与女员工协商调整至合适岗位。哺乳期被变相降薪的,可通过下列渠道维权,维权过程中需注意保留关键证据:

  (一)女职工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友好沟通,明确指出单位行为的违法性,并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和工作岗位。

  (二)如果协商无果,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申请仲裁时,需要准备好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处于哺乳期以及单位存在违法降薪行为。

  (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进行更全面深入的审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