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是一种基于法律行为而设立的拟制血亲关系,它让原本没有血缘联系的人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亲人。
网友咨询: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律师解答: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收养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其建立与解除均基于法律规定。当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双方的法律身份回归到收养前的状态,养子女无需再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然而,法律的制定秉持公平正义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原则,存在特殊情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养子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若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律师补充:
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经过慎重考虑,都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并且对财产分割、生活安排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时,就可以选择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已经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此时即使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这里的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比如长期激烈的争吵、冲突,甚至存在暴力行为等。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本着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