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员工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公司能以此为由辞退吗

  在劳动关系领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员工入职时的信息披露与企业用工管理权的平衡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网友咨询:

  员工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公司能以此为由辞退吗?

  律师解答:

  员工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辞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怀孕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岗位性质对怀孕状态有特殊要求(如高空作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工种),否则员工并无义务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怀孕信息。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若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间解聘女职工,则必须依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按照规定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律师补充:

  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