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值班”和“加班”如何界定和区分

  每逢节假日,很多用人单位都安排人员值班。然而在很多用人单位及员工眼中,加班和值班常常被混淆而难以区分,从而导致双方的相应权利义务难以充分履行。

  网友咨询:

  “值班”和“加班”如何界定和区分?

  律师解答:

  加班与值班虽然都要求劳动者上班,但还是有显著差别的,要准确区分"值班"与"加班",关键在于把握以下要素:

  (一)工作内容是否属于本职工作。值班通常是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守任务,如门卫、消防监控等,或虽与本职工作有关但工作强度明显降低、可以休息的辅助性工作。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工作内容、强度与正常工作基本相同。

  (二)看工作状态。值班期间,劳动者通常可以休息,工作具有临时性、辅助性特点;而加班期间,劳动者需持续工作,不能自由休息。

  (三)看工作要求是否具有强制性。值班往往具有应急性质,不具有持续工作的强制性。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具有强制性的工作任务。

  律师补充:

  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由劳动法律规范明文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对于值班的待遇问题,劳动者只能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比如值班后可安排员工延迟一定的时间上班或调休,或者已经支付一定合理的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