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致伤他人,责任由谁承担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网友咨询:

  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致伤他人,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致伤他人,赔偿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是“交强险投保义务人”(通常是车主或管理人);若投保义务人未投保,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人;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律师补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强险过期没有续保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且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当事人续保后,才能退还机动车。

  在到期之后没有续费是没有办法办理车辆年审或者是车辆过户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