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吗
所谓的实习,是指尚未正式毕业的在校学生,因为想要有一些工作经验,从而加入企业临时工作一段时间,约定的实习时间结束,就再回到学校。临近毕业,不少学校会与校外企业、单位达成合作协议,派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拓展学生的能力。
网友咨询:
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吗?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应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适格。用人单位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则需年满十六周岁(特殊行业除外),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校实习生由于其学生身份,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关系均在学校,其主要任务是学习,并非以提供劳动获得的工资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主体资格上存在一定特殊性。
2、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指挥、监督的权利。对于在校实习生而言,实习更多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以积累实践经验为目的,并非完全服从于实习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
3、提供有偿劳动且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在校实习生会获得一定的实习补贴,但实习补贴是基于实习单位给予学生的一种经济补助,并非完全按照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市场标准支付。
实习期满后若持续提供劳动,通常已满足这些要件,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建议保留工资转账记录、排班表、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争议发生时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律师补充:
学校应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委派专人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实习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实习生受到伤害的,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