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近亲属能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吗

  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伤或疾病导致劳动者劳动能力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能力鉴定作为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关键环节,对劳动者获取相应待遇及后续职业安排意义重大。

  网友咨询:

  近亲属能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吗?

  律师解答:

  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劳动者因身体等客观原因无法亲自申请时,近亲属便可以作为代理人介入。近亲属代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该表详细记录了申请人基本信息、受伤或患病情况、申请鉴定原因等内容。近亲属应准备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用于核实身份信息;还要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必不可少。

  律师补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